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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20 21:39:01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的征税情况如何进行?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重庆版“国五条”细则,对限涨、限贷、限价等均做出了规定;对于该市已经实施的房产税政策,通知中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事实上,人们对房产税并不陌生,早在几年前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就有许多关于房产税的议论、争论。特别是从去年以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房价飙升,而一波又一波对楼市的调控,可谓是历年来力度较大、手段*多、持续性*长的一年,但似乎也拉不住高房价这匹“脱缰的野马”。在经历了加息、限价、限购等调控手段之后,人们期待房产税能够力挽狂澜,成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灵丹妙药。

这份名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要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保持房价基本稳定。

房价具体控制目标来看,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应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房价控制目标,于4月底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2013年建成15.58万套、新开工23.39万套保障性住房,确保完成国家目标任务。继续推进公租房保障;在主城二环内的21个人口集聚区中科学规划公租房项目,与商品住房共享配套服务。协同推进公租房开工率、竣工率、配套率、配租率和社会管理机构到位率;实行封闭管理,公租房不能转租和上市交易,仅能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回购。

征收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住房: 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2011年上两年度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建筑面积均价的2倍为9941元/平方米。

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2套(含第2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无户籍是指无重庆市户籍,无企业是指在重庆市无独资、*和相对控股的经营实体,无工作是指不在重庆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各类企业等经营实体就业。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核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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