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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重庆廉租房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10 09:47:06

*近,我市将完善住房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只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即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一个家庭要申请廉租房,首先要通过国土房管部门,对家庭现人均居住面积进核定。下面是廉租房申请的近日政策,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一)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区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

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现行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且在本地区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区县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所在地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部分急需救助(如无房户)的家庭。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后,区县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

3、土地出让净*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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