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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贷款细则将于11月1日起实行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09-24 09:41:48

    公积金贷款额度为缴存余额的20倍,首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再购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9月18日,继近期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成都市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与之相配套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出台。实施细则将于11月1日起实行,11月1日前由公积金核心正式受理的贷款申请则将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近几年职工提取、贷款需求越来越旺盛,使得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保持在高位运行状态。今年1至8月,成都公积金核心归集住房公积金110亿元,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60亿元,向23840户家庭发放贷款85亿元,资金使用率达到116%。“贷款政策的调整要遵循规范、科学的原则,此次贷款细则的制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确保政策执行的合规性和延续性。我们希望贷款细则执行后,能让住房公积金更广泛、更有针对性支持市民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成都公积金核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账户余额达到2万元较高可贷40万

  实施细则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突出了“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按照新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如果一名职工需要贷款较高额度40万元,那么他提出贷款申请时的上月账户余额需要达到2万元。据了解,目前成都市职工的年平均缴存额为1.31万元、平均贷款额为25.8万元。

  二套房贷款现有住房面积须低于144平方米

  为了突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集中支持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实施细则对二套房贷款条件进行了调整。新办法规定:购买第2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只限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且贷款用途只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以144平方米作为划分条件,是参照了成都市对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能更有效地服务‘刚需’家庭。”相关负责人介绍。

  贷款*长期限恢复为20年 首套房*三成

  为了与2007年颁布的《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一致,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新的贷款政策规定贷款期限为20年,首套房*为三成。

  为减轻临近退休职工的月供压力,实施细则对部分职工的贷款年限予以适当放宽,规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借款人,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经成都公积金核心认可后,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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